地方行政区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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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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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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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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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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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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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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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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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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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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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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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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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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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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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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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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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考明师淳于闻 访问:淳于闻发表的最新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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