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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毋忘法律人责任及法治宪政的目标

律师路上 2010-04-13 收藏 : 0 查看 : 214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王工

文章来源: 中国律师网

  感受之一,毋忘法律人责任
  
  律师制度在中国恢复重建时,法律顾问处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隶属的机构之一,后来,根据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律顾问处从法院划出,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衍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由原来拿国家的工资衍变为自己养活自己。
  
  以我的经历为例。20世纪70年代末,我还在安徽。由于当地政法机关在“文革”中被砸烂且尚未恢复,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颁布后,迫切需要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那时我还处在“全面专政”的重压下,没有“解放”。时任蚌埠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李凤山指名将我调入该院司法行政科,使我从被“文革”专政下获得了新生。只是我当时已年过半百,还是“法盲”,不知“法律”为何物,更不知从何学起、如何入门。但令我终身感念的、如今已经辞世的李凤山院长因人施教,为我设计了一条“捷径”,既不分配我到院内各专业审判庭见习,也不让我死记苦读如天书般的几十门法律课程,而是从通读全市所辖县区“杀人布告”和本院及基层法院上报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开始,对事实、适法、逻辑、语法等进行全面把关。要求不出纰漏,不闹笑话。理论一经联系实际,立刻找到了入门之路。我学习了司法理论和基本常识后,又经全省首届律师培训,终于步入律师界。
  
  再以刑事辩护为例。一桩刑事案件从案发到结案,绝非侦、检、审和律师可以独立完成,而是法律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集体活动。作为法律人,律师必须树立法律人观。正如广东卓凡律师所的律师杨择郡所言:自觉运用法言法语进行思考;长时间培养公民意识;崇尚法律至上信仰;不阿权贵,勇于质疑。我认为,没有社会文化和法学基础理论功底,是不能敢于、善于提出质疑的。
  
  感受之二,毋忘研究个案和读书
  
  作为律师,千万不可小觑个案。个案虽小,却如恒河之沙,可以反射映照地区、全国甚至世界的面貌,如果根据案件再能写出有分析的文章,就可能因此推动法制的进步。
  
  最近拜读吴祚来的《律师是真相的职业追问者,追求正义使人类获得和谐》一文,他提出,律师“求真者就应该将对象放在正午的阳光下……具备独立的精神,自由的思想,正直的心灵与不屈的灵魂……揭示真相,就是解构权力语言,使真相与真语言相符合。”他说得多么好啊!
  
  要追问真相,首要力戒浮躁,深入学习和读书。“老大徒伤悲”是我痛悟和走了不少弯路后的真切认识。杨择郡律师说法律人的思维特性应该是:合法性思维;重权利思维;重程序思维;重逻辑思维;重经验法则思维;利益衡量规则思维。我认为,他的概括很得当,应予推介。
  
  感受之三,毋忘法治、宪政的目标和理念
  
  “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建国目标,表述了宪政理念。中国法律人怎能淡忘,中国的律师怎能淡忘!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到1982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百年宪法史体现了中华民族探索正义、理性的精神,是追求法治现代化、追求权利的精神。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达到高度民主和文明,必经法治之路。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转型中,距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不少路程。
  
  近年来不断有人问我:为什么七老八十还不言退,还在做律师?我说,前50年什么也没干,后30年在体制内干了10年,虽然后20年在从事律师工作,但不过是在敲些边鼓。最近我又挨了一刀——切除胆囊的手术,“身已无胆”,但是我依然不敢轻易言退,还要为中国的法制进步贡献微薄之力。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所朱征夫主任在《律师是什么》一文中说得好:“共和国的律师,正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在崎岖的道路上行进,他们义无反顾。对人治传统的无奈,对正义相对性的迷茫,对人性弱点和权力本质的困惑,丝毫没有动摇对法治的信心,他们依然前行”。
  
  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之际,笔者一瓣心香,“三劝毋忘”。望业界共勉!( 王工 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
  
  更多:律师心情随笔,法律人的心灵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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