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4-13 收藏 : 0 查看 : 257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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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在讲座中,谈到复习方法,即兴来了一句:复习司法考试,不在于你学到多少,而是在于你放弃了多少!,全场哗然,我对此哗然深感愕然,不止诸君何以为然?我的理由有三: 第一,看不完。 复习司法考试理想化的境界是通读三大本,精读一套其他辅导用书如万国专题讲座,熟读法律法规汇编,精做十年真题,再做适量的练习题。这些任务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没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是完不成的,换言之,对大部分人来说,这些任务还没有完成三分之一,考试就结束了。 第二,不需要看。 但是,从过关考生的经验来看,几乎没有谁是按照上述步骤执行的,亦即,大家都在有所选择的学习,而且,有所选择比面面俱到更有效率,更容易过关。 第三,不值得看。 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 放弃之一:三大本 “三大本”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因而深受考生和盗版书商的青睐,但是在下以为,复习司法考试,至少在民法部分可以放弃该书,理由有四:第一,此书废话较多,重点不突出;第二,书中没有例题,欠缺实战性;第三,内容为理论、法条和实例的简单堆砌,缺乏系统性;第四,书中几乎没有归纳总结,不能缩短读者的思维过程。 当然,三大本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它有以下两点作用,首先,三大本资料比较翔实,加之具有官方背景,可以当字典查阅;其次,最近的命题趋势之一,就是直接从“三大本”中抽取实例和观点作为命题素材,这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但笔者以为,就前者而言,攒几个需要查的问题路过书店时候进去看看就得了;就后者而言,从中选取具有可考性的内容是授课教师的任务,考生如果仅仅为了找到几个出原题的点而且花大工夫、下大力气,属于舍本逐末,事倍功半。 由是,笔者产生了一个念头,待到今年三大本出台之后,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将书中那些可能被命制真题的地方尽可能全部的找出来,公布在我的博客(段波的学法家园)上,为广大考生减负,这里先作个预告。 最后,笔者补充一点,复习方法与策略见仁见智,以上属于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放弃之二:侵权法真题 历年真题历来是司考复习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颠覆了以前的侵权法规范,所以,笔者的建议是,对往年的侵权法真题予以放弃。 如果你不想放弃,那么,你将面临极其复杂繁琐的鉴别工作,首先,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有变,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要区分清楚,其次,就具体题目而言,哪个选项所依据的法规有变,哪些选项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也要区分清楚,再次,每道题目所设定的条件都是根据往年的侵权法网律规范而设,在侵权责任法下,这些条件有没有发生改变,也是让人困惑的问题。如果你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些,另当别论,但是对于相当部分的考生来说,既没有这个时间,也没有这个精力,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吊在这些历史背景已经改变的题目上呢? 当然,也有考生会说,市面上的真题解析类图书都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解析的,笔者以为,这些题目虽然以侵权责任法加以解析,但是,仍然没有进行必要的鉴别,对考生而言,上面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而且,还存在着解析是否准确的问题。新法解读旧题是一件费力不讨好,费力无收获的事情,对此笔者深有体会。 由是,笔者又产生了一个念头,待到今年大纲与三大本出台以后,将那些还具有一定价值,至少不会产生误导的侵权法题目公布于我的博客(段波的学法家园),供大家参考,这里先作一个预告。 放弃之三:内容不少但命题很少的知识区域 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内容至少包括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除外)和合同法分则中除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归责原则与解除权除外)。这两个内容的共同点是,阅读量并不少,但是分值非常少,投入与收获相当不成正比,建议放弃。那么,如果你放弃了但是又偏偏考查了,是不是很亏呢?笔者认为,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取舍取舍,要取必先舍,只要你的目标不是满分而是三百六,这些考点“性价比”不高,不值得投入大块时间去学习。 放弃之四:非重点的难点知识。 这些内容至少包括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最高额抵押、债务承担中抵消权援引的问题、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的抵销问题等。放弃的理由在于,这些内容的理解难度较大,即使你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去学习它,也不一定能将题目做对,既然没有可预期、有把握的收获,又何必那么执着呢? 放弃之五:近年已经命题的冷门考点。 司法考试中一个不成文的规律是,如果一个冷门考点近年被考查,那么,接下来的数年里重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例如居间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这些内容“人轻言微”,能考查一次已经相当有面子了,不可能短期内重现,可以大胆放弃。 放弃之六:争议问题。 司法考试历来不缺争议问题,那是因为法理上历来就不缺既可自圆其说又立场对立的观点,对于这些内容,很多考生趋之若鹜,喜欢刨根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些争议问题例如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代办托运中的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考察可能性不大,徒增烦恼,不妨放弃。更何况,民法中的观点分歧,并没有像个别学科那样,给考试答案带来很大的影响。 放弃之七:理论性较强的内容。 民法每年有理论考查的题目,但是并不意味着复习民法要把最深奥的理论一网打尽。例如,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意思表示的要素(行为意思、表达意识、效果意思)这些内容,你关注过吗?如果没有,恭喜你,继续保持;如果关注了,不要深究,理解最好,不理解,也无所谓。#p#分页标题#e# 关于理论性问题,笔者以为,最好的办法是记住特例,而不是去进行分析推导,例如,好意施惠关系笔者就归纳了六大特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购物,代人购物、火车叫醒等。这些特例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好意施惠关系,可以帮助你把考场上思维过程简化为记忆过程,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并且能够保证准确性。 放弃之八:比较复杂,难以准确记忆的法条。 关于此点,举一个例子,那就是今年刚刚出台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添附物的处理,共计?个法条,内容相似,容易混淆,如果没有很好的区分办法以保证准确记忆,那么,记混了还不如不记,干脆放弃,何如? 附:这几个法条怎么记?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实话,我感觉这个地方的可考性还是非常强的,所以也做了一点分析,因为是图表格式的,发出来就是乱码,咋办,谁知道,留个言,提前谢过) 放弃之九:立法空白。 此处典型者,如物权法107条,如遗失物的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于第三人,则权利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如果超出两年,权利人只能向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那么,该遗失物将归属何人?关于此点,立法没有明示,见仁见智,不必深究。 再比如,物权法19?条,仅仅规定了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可以免责,那么,如果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法律后果又将如何?法律也没有明示,同样不须深究。 放弃之十:本文观点。 如果你觉得放弃会让你心里不踏实,那么,本文的上述观点全部可以放弃,笔者仅仅阐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当然可以放弃。 结论:民法作为大法,很难说将某一块知识全部放弃,但是,就细节而言,有很多可以放弃的内容,放弃这些内容,可以让你集中火力攻击分值较高的高频重要考点,请看下文:复习司法考试,民法的十个绝对不能放弃。 作者:司考明师“段波” 查看:段波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