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4 收藏 : 0 查看 : 2880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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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个人整理的“今晚韩友谊讲座过程中,学友提问万国老师回答的刑法方面的问题”,请大家参考。但可惜的是不是韩友谊亲自回答的。 [问]mugusifan: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怎么区分呀 [答]万国丁老师: 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发生了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的情况,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符合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即使没有发生具体的危险,也构成犯罪的情况。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43条);又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发生具体危险,因此属于抽象危险犯(刑法第144条)。 [问]刘雅琴: 你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甲掉入水中,其父路过以为不是自己的儿子,所以没救,是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还是无罪? [答]万国丁老师: 此案中,您没有提及甲的父亲对甲溺水的事实有没有预见的义务与能力。如果有预见义务和能力,则可以定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则没有主观罪过,不构成犯罪。 [问]风动月光: 我们本地遇到一个案件,不好定性,想请问韩老师怎样看待.案件是这样的:甲认为乙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一日,邀约丙一起教训乙,在街上(闹市区)遇到乙正在带着其妻子驾驶摩托车,就拿起一根扁担打向正在驾驶摩托车的乙的手臂,摩托车冲向前停在路边的树前面,车上的两人都飞了出去,其中乙飞出去时撞上了正在上楼梯的丁,相受撞摔倒致死,请问,乙逃跑了,无法鉴定伤情,请问,甲构成何罪? [答]万国丁老师: 您的案例案情不是很清楚,需要考虑案发时的环境,考虑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则对甲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涉及公共安全,则需要考虑甲对丁的死亡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分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问]镇海吼: 盗掘古墓时挖塌住宅,见死不救,定盗掘古墓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还是想象竞合从一重? [答]万国丁老师: 1、我国不存在盗掘古墓罪,如果盗掘的对象是有文物价值的,可以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如果不是,则可以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2、盗掘古墓葬导致房屋倒塌并危及他人生命的,制造了一个危险,此时其盗掘的先行行为产生了一个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比较合适。 [问]mugusifan: 平义解释和当然解释有什么区别? [答]万国丁老师: 平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用语的字面意思解释;当然解释是指按照“当入罪者,举轻以眀重;当出罪者,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进行的解释。举例来说,将“人”解释为男人和女人,就是文理解释;认为走私枪支、弹药就构成犯罪的(轻行为,法律字面上已明确规定为犯罪),走私导弹、水雷的就更构成犯罪(重行为,法律字面上没有规定为犯罪)。 [问]成翔: 误把面粉当白粉贩卖,究竟是贩毒未遂还是无罪? [答]万国丁老师: 按照传统观点,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问]克己复礼: 2.甲蓄意杀害乙,有一天,甲看见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乙熬药给牛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意外事件 [答]万国丁老师: 甲已经投毒,即已经实施实行行为,因此本案属于犯罪未遂。 [问]蒋鑫婷: 有没有人告诉我刑法总则中的补正解释是哪条 [答]万国丁老师: 刑法第63条关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以下”的理解。一般认为,刑法中的“以上”、“以下”均是包括本数在内的。但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则上,刑法中的“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但本身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例如,甲犯抢劫罪,刑法规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甲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属于刑法第63条所规定的 [问]小梁: 丈夫预谋杀妻子,每天在饭里放毒一点,结果被妻子发现,至妻子轻伤, 丈夫的行为如何定罪啊 [答]万国丁老师: 丈夫以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处罚。 [问]时龙: 甲蓄意杀害乙,乙有心脏病,乙有一头牛,并且很心疼自己的牛,于是有一天,甲想到毒死乙的牛也许乙会心脏病突发死亡,于是甲就将乙的牛毒死了,乙也心脏病突发死亡了,那么甲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答]万国邹老师: 专业问题您可以在istudy的专业答疑板块提出,将有专业老师在24小时内作出解答。 [问]Petty清: 如果一个17岁的甲教唆一个16岁的乙去杀丙,乙果真杀了丙。请问对甲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还是应当从重?谢谢…… [答]万国丁老师: 此案应同时适用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第二十九条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问]张博: 请问单位和自然人构成共犯,是否也要求是刑法分则单位能够构成犯罪的? [答]万国丁老师: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共犯以主犯的性质定罪,如果主犯的罪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则单位不能构成主犯的罪名,但可以对单位的责任人员按照主犯的罪名定罪;如果主犯的罪名可以同时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则对单位可以按照主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问]穆杨泽: 一个小偷去一家盗窃,进去去后发现睡觉的女人很漂亮,就想强奸她,掀开被子后才发现那是个男人,于是吓跑了,这个小偷应该以什么罪论处呢? [答]万国丁老师: 行为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预备和强奸罪的未遂,盗窃和强奸之间属于另起犯意,应当将犯罪预备与强奸罪的未遂数罪并罚。#p#分页标题#e# [问]晨风: 某人盗窃古墓文物后,为携带方便,将文物敲碎 ,再拿去卖 这是吸收犯还是牵连犯 [答]万国丁老师: 行为人同时触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不存在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也不存在法定的吸收关系,宜数罪并罚。 [问]哓鱼籹: 明明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还还嫖宿。幼女并不具体承诺能力,这不能认定为强奸吗? [答]万国丁老师: 因为对方是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幼女,因此即使对方不具备承诺,也按照嫖宿幼女罪定罪。但是如果对方不是在自愿进行卖淫活动,换言之是被迫“卖淫”,行为人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问]羽: 把男的当成女的强奸,到底是按未遂答还是无罪答啊? [答]万国丁老师: 按照传统观点认为是强奸罪的未遂,但有观点认为属于不可罚的对象不能犯,无罪。 [问]曾巍: 提问:重点学科的试题选择题第六题A选项 消防员甲因为急着约会在救完火灾之后下班回家没有脱掉制服,路过某地恰遇火灾,没有参加救火,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渎职犯罪。答案给的是不构成犯罪,解释是下班了没有义务。这样的解释是否有问题?又譬如 正在休假的警察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是否有职务上的作为义务? [答]万国丁老师: 既然已经下班,当然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问]黄超杰: 误将面粉当做白粉卖,是按张明楷的无罪处理还是一般的未遂处理? [答]万国丁老师: 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问]曾祥同: 题目是: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万国丁老师: 此题是真题,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问]邯郸万国: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在案例中怎样区分? [答]万国丁老师: 打击错误对对象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打击方式不准确,比如,甲想开枪杀死乙,却打死了乙身边的丙;对象错误是指对对象的性质的认识本身就有错误,比如,甲想杀死乙,却把乙的牛当作乙杀死。 [问]mugusifan: 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当中,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有区别吗?区别在哪里呀? [答]万国丁老师: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区别不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而是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内容过于庞杂,请参考万国专题讲座。 [问]张文思: 丈夫在妻子的食物里投毒,但是孩子碰巧吃了有毒食物死了,这是故意杀人吗? [答]万国丁老师: 如果丈夫对孩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当以故意杀人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问]李海美: 对与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可否正当防卫 [答]万国丁老师: 可以正当防卫,但是需要注意限度问题,原则上应先躲避,躲避不及时才能正当防卫 [问]周贵琳: 片面帮助犯如何认定 [答]万国丁老师: 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是:甲追杀乙,乙的仇人丙见状跘倒乙,致使甲追上乙并杀死之。此处甲丙之间并无通谋,丙“片面”的单方的帮助了甲,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问]mugusifan: 甲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将有毒的果汁放在乙必经的道路上,结果丙误喝了。他说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是吧!也就是说韩老师认为行为人在丙喝毒药时并没有着手。可是这个案件属于打击错误吧,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是故意杀人罪既遂,(当然是在认定行为人着手之后)。我觉得在丙拿起毒酒的那一刻就可以认为行为人甲已经着手。这与没有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如果没有认识错误,那么当乙拿起毒酒时,就应当认为已经着手。这个没有疑问吧!(暮古思凡) [答]万国丁老师: 丙在拿起果汁时,是甲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着手;乙一直没有拿起果汁,因此甲的故意杀人罪仍然停留在预备阶段。 [问]eimer: 丁老师,警察下班后对犯罪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吧,因为警察没有上下班之说的 [答]万国丁老师: 公安内部的工作制度我不是很清楚,如果警察在下班后还有防止犯罪的义务,则不履行义务时构成渎职犯罪。但是,休息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警察的内部工作制度可能稍微特殊一些,但应该还存在不负担防止犯罪义务的时间。 [问]lemonzhou: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让人,非法拘禁过程中捆绑使其呼吸不畅致人死亡,这两个分别什么罪 [答]万国丁老师: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处的捆绑行为属于非法拘禁本身的性质,因此,对其应当按照“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第二百三十九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该定绑架罪,处死刑。 [问]平吉: 甲潜入住宅意图盗窃某古董,错将其赝品盗出。是入室盗窃的即遂犯还是未遂犯? [答]万国丁老师: 本案属于对象错误问题,此案的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不影响犯罪的定罪和既遂的认定。即“甲想盗窃财物,实际上也盗窃了财物”,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问]厦门郑秋红: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如何区分 [答]万国丁老师: 牵连犯是指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系,此处存在两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指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此处只存在一个行为。 [问]王过: 甲用枪指着乙的头,说你不立刻杀了丙,我就杀了你,于是乙把面前的丙杀死。请问乙构成胁从犯,还是视为间接故意中的工具呢????#p#分页标题#e# [答]万国丁老师: 乙此时已经丧失了意志自由,不构成胁从犯,只是间接正犯中的工具。 [问]代替爱: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吗? [答]万国丁老师: 不同。前者是他人的身体组织的健全性,后者是他人的生命。 [问]董春江: 甲和乙都想杀死丙,两者各向丙喝的水里投入了50%的毒药,但两人都以为能毒死,也就是不知道是50%,两人属于未遂还是别的? [答]万国丁老师: 这个问题属于因果关系中重叠的因果关系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如果分别考察个人的行为,按照未遂处理比较合适。 [问]开心小蛇: 怎么区分动机犯和目的犯? [答]万国丁老师: 目的属于法定的构成要件,动机不是法定的要件,只影响量刑。比如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法定的要件,但是盗窃的动机是因为贫困潦倒还是利欲熏心,则不是法定的要件,只影响量刑。 [问]绵绵: 1、甲以为乙16岁,于是教唆其盗窃,但实际上乙不满16岁,乙盗窃完成后,甲如何定罪?我对所有嘉宾说:2、甲以为乙15岁,于是教唆其盗窃,但实际上乙已满16岁,乙盗窃完成后,甲如何定罪? [答]万国丁老师: 此问题是共犯的错误问题。甲意图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行为,实际上实施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由于正犯行为的程度重于教唆行为,此案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盗窃罪的教唆犯比较合适。 [问]李琳: 冲撞人群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万国丁老师: 驾驶汽车冲撞人群的,如果是为了故意杀害特定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否则,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伊莎贝拉: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教唆犯可否为实行犯? [答]万国丁老师: 防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竞合时是想象竞合犯;教唆犯和实行犯是按照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不同而区分的,教唆行为不可能被评价为实行犯,但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时,行为人同时构成教唆犯和实行犯。 [问]王过: 为索取债务债权人扣留他人财物,不构成抢劫,那是否构成盗窃? [答]万国丁老师: 本案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问]孙雨辰: 关于保护原则中的“行为地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如何理解? [答]万国丁老师: 比如外国人甲在美国对乙实施了A行为,A行为在中国是B罪名,但是美国不认为A行为是犯罪,则保护原则不适用。 [问]seagj: 请问韩老师,甲被别人打倒在地,无法动弹,钱包掉落在旁边,乙看见后,不顾甲的喊叫,捡着钱包扬长而去。请问甲构成何罪?盗窃还是抢夺? [答]万国丁老师: 此时应构成抢夺罪。不具备盗窃罪需要的“秘密”的特征。 [问]曾巍: 具有职务职责的人的要构成不作为犯罪,是跟他是否在上下班时间有关还是是否身着制服有关?比如说正在休假的警察是否对所遇见的犯罪有作为义务?万国的重点学科班的解答跟韩老师、乐老师讲的都不一样啊,到底听谁的 [答]万国丁老师: 跟是否穿着制服(形式要素)无关,跟按照相关制度规则是否具备作为义务(实质要素)有关。 [问]陈波: 老师:如何理解打击错误 [答]万国丁老师: 甲意图杀死乙,却因为枪法不准杀死了乙旁边的丙,是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 [问]广州陈翠茹: 对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与无罪 怎么去区分了?有没有一个界定的点?很多不同的观点很混乱 [答]万国丁老师: 误将面粉当作白粉出售的,属于对象不能犯。传统观点认为是未遂,有新的观点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问]2: 甲在小区练倒车时不小心将在小区空地玩耍的小孩装成重伤,甲见势不妙,开车逃走,小孩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甲已构成:1、交通肇事罪;2、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3、过失致人死亡罪;4、故意杀人罪 选哪个啊? [答]万国丁老师: 小区道路不是公共交通领域,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案中,行为人基于过失致人伤害,制造了一个危险,产生了一个救助他人的义务,此时不履行义务的,按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比较合适。 [问]李蓓蓓: B家狗自己跑出院子,A走过,此狗过来咬他,A将狗踢死,问A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 [答]万国丁老师: 按照正当防卫处理比较合适 [问]孙雨辰: 关于牵连犯的判断标准。根据类型说,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结果行为的,才认定为牵连犯。那么为了镣人而买枪的成立牵连犯吗?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成立牵连犯吗?买枪和盗枪哪一个可认定为通常用于杀人行为的手段? [问]netzfahebei: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抢夺后,为了逃犯反抗使用凶器的,转化为抢劫罪吗 [答]万国丁老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转化。 [问]彭春敏: 如果是唆使他人的狗进行侵害攻击行为的,被侵害人把狗打死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 [答]万国丁老师: 正当防卫。 访问:司考明师韩友谊的学法家园 查看:韩友谊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