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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考命题人的意图识别法 解答司考题

法考经验 2010-05-14 收藏 : 0 查看 : 79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80后律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暨教材、司考真题复习建议(第一期)

  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那我80后律师就直奔主题了。

  先看简单介绍什么是命题意图和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

  1、什么是命题人意图?

  命题意图是命题人命题的用意,具体的是就是命题人通过题目想要考查哪些知识点和能力的意图。命题是有规则的。司考中,命题人一般都是先想好了考什么(即命题的内容),如哪个知识点(如刑法总论,考自首还是立功)何种能力(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等),然后才来考虑怎么考(即命题的形式),如题目的形式(单选、多选、不定项、案例等)、材料的选择(主要是指题目情景,比如设计一定的情节,分别描述甲乙丙丁的身份、行为,案件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等)、设问的角度(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正确的选项还是错误的选项,比较,挑错等等)等等,所以如果一个命题是成熟的话,命题的内容和形式应该都是服务于命题意图的,通过命题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推知命题的意图。因此若考生能够把握命题人的命题意图,解题就自然左右逢源,无往不利。

  2、什么是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

  解题过程说到底是命题的逆过程。考生通过分析题目的内容和形式,然后通过分析综合题目的信息去寻找命题人的意图,最终确定正确的答案。因此,我将命题人意图识别法解题技术定义为一种通过运用分析和综合题目包含的各种信息,探求命题人的命题思路,并遵循此思路寻找题目正确答案的标准化解题技术。

  下面开始实例演示。

  例一:2009年司考真题卷二第55题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这道题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是ABD,但没有说明理由。估计大家也都认为是ABD吧。现在司考教辅市场上众多有关真题解析的书(例如张能宝老师的真题解析)都认为,本案中张某酒后驾驶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使前两罪之一的故意杀人罪追诉时效中断,因此,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但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起码是不严谨的。

  简单说理和分析如下:

  先看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去分析,行为人要构成犯罪,须符合四要件,学习刑法的都知道吧,我多说了就是侮辱了大家的智慧。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

  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酒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这点大家应该没有意见了吧。至于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咱日后再讨论。

  回到题目来,说明一下我对选择题的结构定义,题目包含题干和题肢两部分,题肢是指选项,题干是指选项之外的其他内容,包含了题目情景和题目设问。

  读题干。提干只说到“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但没提到张某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就题干描述而言不得而知。命题专家这么一打瞌睡,就苦了40多万鏖战在水深火热的9月考场上的司考战友了。如果张某不构成犯罪,那么应该是选ABC,理由是都过了追诉时效。如果构成犯罪,就是ABD了。但最终命题专家和司法部都选了ABD。也就说,他们认为张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显然这是胡扯,因为题目没有交待张某是否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啊。所以,学习学的深入的考生倒是郁闷了,无从选择。司考这样高标准高规格的考试还出现这种知识上的错误,实在不该。但回头一想,命题专家们也还是可以原谅的,某些专家和官员都可以没发现蒙牛有三聚氰胺,没发现一些甲流疫苗注射了会死人,为什么他们就不能犯个不会死人的过失呢?

  但如果我们尝试去分析命题专家的命题意图,从命题专家当时出题的思路去分析这道题,我们就能够找到符合命题人意图的答案。虽然就一些题目,比如本题而言,我们遵循命题意图得出的答案未必符合法律规定,但它必定是符合命题人出题时已经拟好的答案的。特别是那些爱学习,喜欢钻研的考生们,你就别哭了,司考就这么拽,有时考的不是法律,是考你里不理解命题专家的心。这是典型的中国厚黑学,你摸索到我的心思,我就给你分,否则你就有多远滚多远,无论是全日制的博士还是函授的本科生。一个字,黑。

  话说多了,回到正题。我们再看看题目,分析一下命题人到底想考什么。

  正如我在的司考备考与解题研究着作《36天通过司考的12心法》和司考《8天提高80分的解题》秘诀中说到,识别命题人意图可以从多个层次去识别,其中一个层次就是题目的排列顺序。本题出现在卷二,考刑法无疑。再看该题的上下两题即53,54、56,57题。53题考自首,属于刑法总论的内容;54题综合考查各罪的同时,实则还在考查犯罪构成,有总论的内容;56题也是在考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考查共同犯罪,在考查罪名的同时还结合总论的内容;57题则完全考查非法经营罪,完全脱离了总论的内容了,往下的58,59等题目都是考分论各罪名。据此,你现在可断定55题也是考分论和总论相结合的吧。再看题目涉及的几个时间(题目重要信息点),1980,1996,2007,明显题目必然与时间有关。司考题目中的每一个字词都是经过出题人精心设计的,如果题目出现了具体的的时间,那么在刑法中就可以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够十四岁、是否未成年人等)、追诉时效、刑罚实施(缓刑、假释、累犯)等问题,其他各部门法可依此做总结。再注意题肢,四个选项全部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什么刑事责任,与上述几个信息点(考总论、考时间)综合起来,明确指向“犯罪的追诉时效”法律模型(法律模型问题我将另行开设课程为各位讲解)。分析至此,我们就知道了命题人是要考追诉时效。但我们还是没法下结论到底是选ABD还是ABC。这是因为我们仅找到了命题意图中最容易被发现的第一层。命题人的命题意图就像冬天里美女的衣服,脱了一件还会有另一件,你想要看到她的美丽胴体,你就得用心继续往下脱。#p#分页标题#e#

  大家看看提干中除了提到的几个罪名、时间,还有哪些信息没运用到?对,没错就是“两案”和“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很多战友读题,往往只读整体不分析具体细节,但问题往往就出在细节上(司考读题的重要提醒:先整体,再细节,即先通读全句把握整体意思,然后逐字逐词分析——我的书关于解题思维四过程以及把握命题人命题意图方法中都有详细分析,这里就不多讲了)。司考是一场不容有失的战争,你的一个疏忽会令你立即沦为这场战争千千万万的炮灰中的一员,换走你一年的青春。“两案”是一个定性的信息点,命题专家明显将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定为犯罪(当然,不能给这样的专家做法官了,否认被杀的人就多了)。如果这样都不能让你信服,你再看“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这是题目的限定性,包含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要求考生仅对其犯罪行为作分析,如果不是犯罪行为,那就不用分析了(考生要注意命题人这种设问方法和考查角度(一个设问两个限定性),目前司考尚未大规模出现,但这也是一个命题技术趋势)。另一个就是要求考生选错误的选项。看到这里很多考生又会说,对啊,就是问关于犯罪行为嘛,如果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没构成犯罪,就不用处理了。你有这种想法是对,证明你有慧根,已经开始掌握我传授的命题人意图识别法了。但是你还没看清楚。我说过,就选择题而言,命题人的命题意图除了包含在题干里还包含在题肢里,要注意分析题肢本身隐含的信息点以及题肢之间的关系。咱们再看题肢。ABC三项提到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以什么罪追究有不同看法。D项认为不必追究刑事责任。言下之意,交通肇事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那些认真读书的童鞋们,你们多想了。司考解题有个灰常灰常重要的原则就是,题目没提到的条件千万别自己加进去。题目缺少的条件,只能在题目中找。再想深一层,本题是考查追诉时效,交通肇事罪作为题目的一个干扰项,即使要出题考查也应该是从该罪的追诉时效期来出,而不应该从是否构成犯罪这个角度来出。到这里,命题人的命题意图又被我们拨开开了一层。

  很多童鞋看到这里,已经可以把题目给灭掉了,但对于没有掌握这个知识点的童鞋们,这题目该如何下手呢?那你就得把命题人意图继续挖掘。题干都给分析完了,再看题肢。

  先看D项,简单否定,背离命题人本意,错,可选。司考中这种简单否定的选项98%以上都是命题人为了凑够四个选项而设的,否则他浪费那么多时间设这么多特定情景干嘛呢?所以考生解题时,可以先从这种选项入手并且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可以大胆判定为选项本身是错的,至于符不符合题目要就要看限定性。因为D项错误,即张某要被追究责任,即张某要么被以交通肇事罪、强奸或故意杀人或三者之中的单个、任意两个组合或全部定罪。但注意到题目中强奸和杀人同时发生,即单定强奸必错,故B项可选。那么A和C是否应该选呢?先看A。A项从本质上跟D项一样,全盘接收,也不符合出题人本意,错误,应选。为什么说不符合呢,第一点理由同上,没必要设那么多情景。第二,前面已经分析过,不应该定强奸,所以三罪并罚肯定是错的。那C对还是错?现在只剩下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的可能性了,但题目没给出这个选项,注意到题目也没交代张某交通肇事行为涉及的情节(逃逸?逃逸致死?)。因而量刑存在不确定性,追诉时效也不能在本案中确定。故,可看出命题人命题的时候根本就没想到过要追究张某的交通肇事罪,所以C应该是对的。至此,本题已经顺利破解。进入本文论坛地址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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