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5 收藏 : 0 查看 : 240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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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平等,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掌握这一条的规定,应当注意掌握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平等,是一种假设,只是抽象的、形式平等,而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之间真的完全平等,因为,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这是常识! 其次,在私的主体(没有国家权力)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三,当国家机关出现时,要分而论之。如果,国家机关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那就不是平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税务机关对于公民甲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之关系。如果,国家机关是在与另一方主体进行交易以满足自身的入场需要,则此时所形成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税务机关到某超市购买电脑两台作为办公用品,则此买卖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概言之,当国家机关出现时,购车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关键是看国家机关在做什么。 以上三个方面,对于司考来说重要的是第三个方面,务必仔细思考、认真掌握。 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