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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重点:每年必考的肖像权

法考经验 2010-05-15 收藏 : 0 查看 : 179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肖像权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考点,备战司考时,一定要重点掌握。总结而言,掌握肖像权这一知识点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直接考察肖像权,即什么情况下构成对于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民通100条的规定,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要符合三个要件:营利、未经权利人允许、利用了他人肖像。根据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做广告、商标或者装饰橱窗等的构成肖像权的侵害。最后,一定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题目中没有交代营利目的,但明显是商业性利用者,构成;明确交代公益目的者,不构成。
  
  第二,以肖像权为核心,考察版权、隐私权。这是常见的题目类型。要考察这一点,必然是要围绕照片来设计题目。一张照片首先设计到版权,即摄影师的著作权,而照片的内容会涉及肖像权,是否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要根据“第一”点来判断。同时,如果照片的内容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裸照,还会涉及到隐私权的侵害。
  
  第三,肖像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这两种权利,在有些场合下,会引起人们的混淆。比如未经允许拿剧照来做商业广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构成对于演员的肖像权的侵犯,而和表演者权没有关系。要准确把握这种考察的方式其实非常简单,只要将《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的几种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就可以了。
  
  附: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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