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5 收藏 : 0 查看 : 86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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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隐私权的来历。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司法考试中,三年前就已经将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考察。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的实证法律体系一直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的。但是,有了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正式确立,对于侵犯隐私的情形,一定不能再选择名誉权。比如曾经的一道著名考题:某报社报道了小甲为私生子,甲受到同学另眼相看,因此精神痛苦,当晚回家后,自断其无名指。问报社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四个选项分别是不构成侵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身体权、侵犯姓名权。本题明显是对于隐私的侵犯,因此,说不构成侵权和侵犯姓名权肯定是不对的,至于是否侵害的身体权的问题,也很容易判断,自断无名指是自残行为,不能说是报社侵权。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应当选择名誉权,但是,从今年开始,无论如何也不能再选择名誉权了。因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应当注意把握两点:首先,隐私权是对于某个人真实信息的披露,而侵害名誉权则是通过捏造无中生有的所谓事实来诋毁;其次,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的是外在评价的降低,而隐私权的侵害带来的是心灵的深处的伤害,简言之,就伤害后果而言,一个是外在的,一个是内在的。 掌握了以上三个方面,对于司考来说,就非常OK了! 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