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5 收藏 : 0 查看 : 105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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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依据权利和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属于民法的最基本概念,因此,必须掌握。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但是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换言之,即是说此种权利,有一个主体享有权利,除了这个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侵犯其权利的义务。比如,甲对于自己的手机享有所有权,此时权利主体是甲,除了甲之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都不得侵犯甲的所有权。除了所有权之外,人格权也是典型的绝对权。 相对权,也叫对人权,是指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是最典型的相对权。所谓主体特定,即是说,任何一方主体主张权利只能向特定的向对方主张。比如,甲与乙达成了从乙处购买了手机一部,价款1000元的合同,此合同成立之后,甲获得的权利是请求乙交付手机,而以获得权利是请求甲支付价款1000元。但是,在此,甲只能向乙请求,而乙也只能向甲请求,因此,是相对权。 了解了这两个基本概念之后,还要注意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司考经常考察的内容。即相对权有时也具有绝对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合同法的租赁权,另一个是物权法中规定的经过预告登记的债权。 就租赁权而言,是债权,当然是相对权,但是,如果是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进行了转让,此时,不影响租赁权的存在,即新的受让人不能依据自己的所有权对抗依然在租赁期间之内的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20条),登记的对象是买卖不动产的合同债权,一旦登记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内,可以对抗第三人。对于这个制度详细讲解,将在物权法中进行,这一知识点对于司法考试来说,非常重要。 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司考名师指导,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