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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重点:抗辩权与否认对方权利

法考经验 2010-05-15 收藏 : 0 查看 : 559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掌握抗辩权,首先要明确的是,抗辩权和否认对方权利的不同。所谓抗辩,其前提是承认了对方权利的存在,只是一句法律的规定,对于其权利的主张提出抗辩,进而达到暂时或者永久不履行义务的目的。而否认对方权利,则是从根本上否认对方权利的存在,比如甲起诉乙说,请求乙返还借款一万元,此时,乙说,自己根本就不欠甲钱,此种主张,即不是行使抗辩权,而是否认对方权利。
  
  代表性的抗辩权如下: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这种主张一旦经法院查明属实,则构成永远的抗辩,因此,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
  
  合同法中代表性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通常只是构成暂时的抗辩,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法定的情形,一方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一旦法定情形消失了,则应当及时履行合同。这些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将在合同法中讲述。
  
  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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