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7 收藏 : 0 查看 : 2796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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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1.实体公正。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从总体上看,就是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其具体要求是: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2.程序公正。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3.二者的相互关系。 (1)程序公正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也是公正的。 (2)程序公正也有其独立价值和功能。它本身所体现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并不依赖于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使实体公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消弥社会冲突。因此,程序公正有其独立价值,并不单纯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 在我国,一般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但由于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而,为纠正这一偏向,应当重点保证程序公正。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