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9 收藏 : 0 查看 : 10171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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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其行使主体如下:
在理解不同诉讼主体所承担的不同诉讼职能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是为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作必要准备,侦查职能从属于控诉职能。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检察院控诉职能的行使有一定辅助作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承担控诉职。因而,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所行使的都是控诉职能。。 3.辩护职能的行使主体,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才是辩护人。因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只是协助其行使。 4.审判职能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都无权确定一个公民有罪及判处刑罚。 5.证人、见证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既不行使控诉、辩护职能,更不行使审判职能。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