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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三种基本职能

法考经验 2010-05-19 收藏 : 0 查看 : 1017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立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其行使主体如下:

诉讼职能 行使主体
控诉职能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职能  人民法院

  在理解不同诉讼主体所承担的不同诉讼职能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不仅包括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是为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作必要准备,侦查职能从属于控诉职能。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检察院控诉职能的行使有一定辅助作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承担控诉职。因而,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所行使的都是控诉职能。。

  3.辩护职能的行使主体,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才是辩护人。因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只是协助其行使。

  4.审判职能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都无权确定一个公民有罪及判处刑罚。

  5.证人、见证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既不行使控诉、辩护职能,更不行使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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