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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重要考点: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法考经验 2010-05-19 收藏 : 0 查看 : 219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立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在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及异同”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种独立,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只强调独立于行政,而并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法院、检察院必须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些,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2.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重在强调法官个人独立有明显的不同。

  3.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的关系上有所不同,因此行使职权的独立程度也不同。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因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重点强调外部独立,但不宜过于强调内部独立。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个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通过二审程序撤销或变更一审错误裁判、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死刑裁判等。因此,人民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强调外部独立,也强调内部独立。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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