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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要考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法考经验 2010-05-19 收藏 : 0 查看 : 182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立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公、检、法三者之间,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关系:

  1.分工负责是前提。如果没有明确而恰当的分工,刑事诉讼的职能由单一的机关行使,则容易形成司法专横。

  2.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保障。只有实行互相配合,才能协调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使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推进;只有实现互相制约,才能防止出现偏差或错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裁判。

  3.配合和制约之间也存在紧密的联系。如果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容易导致放弃原则,其结果是互相迁就、彼此关照,容易发生错误或偏差,而导致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如果只强调制约而忽视配合,容易消极推诿,互相扯皮,甚至相互对立,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

  它们构成一个统一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该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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