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19 收藏 : 0 查看 : 114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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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 3、审判监督 ①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的,可以在庭审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②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以提起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监督 ①对刑法执行活动的监督,例如: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收押、监管、改造、释放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等;②对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