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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罪从判定”原则的规定

法考经验 2010-05-19 收藏 : 0 查看 : 135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立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为贯彻“罪从判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1.明确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的称呼。对于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作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去除了“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易与罪犯概念相混淆的称谓。

  2.明确规定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有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3.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不起诉的处理;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罪从判定”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迈向民主和文明的一大进步。但与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比较,仍存在差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这里“被视为无罪”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得确定有罪”,在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力度上是有所不同的。例如,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因而享有沉默权。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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