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5-21 收藏 : 0 查看 : 1031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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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由这种监督关系所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职权独立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具体指示或者命令,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下级法院“请示汇报”等做法,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的规定,也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二审程序流于形式,因而应予摈弃。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