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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法考经验 2010-05-26 收藏 : 0 查看 : 310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立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本章所述传来证据,是与原始证据相对应的一种分类,它与西方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证据法上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强调的是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而非证人当庭口头作证,或陈述之内容非本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证据,均属传闻证据。其范围不仅限于言词,还包括文字,但是不包括实物证据。

  我国的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仅以证据是否是从第一手来源获得为标准,既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这与传闻证据并不等同。例如,在法庭上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只要该证言为证人亲自耳闻目睹,按照我国的分类标准即属于原始证据,而按照西方分类标准则属传闻证据。

  《高法解释》第53条规定了收集、调取书证、物证的“原物、原件优先”优先原则,强调对原始证据应当优先收集。该规定与英美法中的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基本相同,只不过英美法规定非原件除非符合法定例外不具有可采性,而我国司法解释仅仅是限制其证明力。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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