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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重难点:“疑罪从无”原则

法考经验 2010-05-27 收藏 : 0 查看 : 926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立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限制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再加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限制,诉讼会出现证明不能的状态。证明不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从而无法进行证明;二是有一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犯罪嫌疑,但案内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出现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有罪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疑罪”案件。虽是极少数情况,但毕竟是客观存在的。

  对于“疑罪”案件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仍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

  2.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都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3. 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 对于再审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作者:司考明师毛立新  查看:毛立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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