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下载= 1、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下载 2、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3、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 2010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大纲有一定的变化,其中新增考点11个,删除考点8个,变更考点11处。 新增考点: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的“开庭审理”中,新增考点“庭审笔录”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的“审理前的准备”中,新增考点“实行独任制”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的“审理前的准备”中,新增考点“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的“上诉的受理”中,新增考点“上诉的审查”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中,新增考点“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新增考点“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措施”中,新增考点“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中,新增考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并新增了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共同点、适用。 删除考点: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删除考点“起诉状的制作”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中,删除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基本要求”中还是存在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的“开庭审理”中,删除考点“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庭审笔录”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的“审理前的准备”中,删除考点“举证期限的特点”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的“上诉的提起”中,删除考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的“上诉的撤回”中,删除考点“上诉撤回的效果”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中,删除考点“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中,删除考点“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中,删除考点“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变更的考点: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二节“证明责任”中,“证明责任的倒置”改为“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中,“起诉”“受理”整合为“起诉与受理”,具体知识点也进行了整合;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的“审理前的准备”中,“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改为“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证据交换”改为“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的“开庭审理”中,“开庭准备”改为“宣布开庭”; 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的“撤诉”中,“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整合为“申请撤诉”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的“起诉与答辩”中,“起诉的方式”“被告的答辩”未予列明,“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移到“审理前的准备”中, 改为“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宣判”“判决”整合为“宣判”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中,“上诉的撤回”移入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中,“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改为“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中,考点调整较大,在此只列明增删考点,改动考点不做赘述,参照大纲。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的具体知识点变化 【万国明师精析】 根据历届司法考试的规律我们知道,变化的部分是考试的重点。2010年司考民诉大纲主要是在审判程序方面进行变动,在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都有新增加的考点,而且程序又是相对琐碎的知识点比较多,大家对此部分内容应给予特别关注。当然在执行的方面(包括执行措施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也有知识点的增加,需要考生注意。同时,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包括诉讼管辖、诉、当事人、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简易程序,是历年来司法考试的常考点和必考点,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仍将继续重点考查,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应着重掌握。本次删除和变更的考点大家也应当进行比较记忆,有许多的变动是对于之前的知识点的整合与梳理,希望复习时能够根据大纲对应记忆。#p#分页标题#e# 【新增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2日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实施是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既包括地域管辖也包括级别管辖,是对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行政化处理模式的一次改革,主要体现在为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提供了诉讼程序保障,强化了上级法院对级别管辖秩序的审判监督力度,提高了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体而言,本规定针对原告于管辖异议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额,致使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现象,给被告或者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级别管辖的机会。同时,也明确区分了上下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其审理。无论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下级法院管辖,还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上级法院管辖,都应作出书面裁定,并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实现级别管辖权异议的作用和价值。司法考试中,管辖和管辖权异议是重要的考点,希望考生能予以重视。 =相关阅读= 进入:民诉法题库做题 加入:民诉法试题讨论 查看:民诉法复习方法 更多:民诉法复习指导 查看:民诉法资料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