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下载\新旧对比\解读 2010年三国法大纲变化不大,主要的增加是国际私法在区际司法协助部分增加了两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一是2009年2月16日公布,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其二是2009年3月30日公布,5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国际公法部分大纲没有任何变化,但“三大本”在国家主权豁免以及大气环保两个地方有细节性的调整。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大纲还是“三大本”基本上都没有任何变化。 一、 国际私法大纲的两处实质增加 除了单独看这两个法律文件之外,考生还应将其与其他区际司法协助文件进行对比。具体对比图如下:
二、国际公法增补的两处细节 1、在第二章“国家主权豁免”部分增加了关于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该公约目前还未生效)的内容。关于该公约,考生应掌握以下内容: (1)公约纳入了限制豁免理论,明确一国在因下列事项而引发的诉讼中,除非令有协议,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①商业交易;②雇佣合同;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④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⑥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⑦国家拥有和经营的船舶。 (2)明确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即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 (3)明确国家在其国家财产的执行豁免方面具有更多的“绝对性”,一国放弃管辖豁免不得视同为默示放弃执行豁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为上述公约目前还没有生效,因此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部分对防止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 (1)仍然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在减排方式的描述上和往年指导用书不同。今年的提法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①“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②“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③“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④“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相关阅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超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