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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则 重要考点及复习方法

法考经验 2010-06-10 收藏 : 0 查看 : 93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孙运梁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司法考试是一种综合性考试,它涉及到许多部门法,我们不能花费太多的时间在刑法上,而且长期的枯燥学习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所以尽量减轻自己的学习负担是非常重要的。作为考察刑法知识和运用能力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它们是必考的内容。牢固掌握这些考点就可以有效地应付任何一次出题正常的刑法考试,而且可以根据历年的出题规律预测今年的考试重点。这些重要的知识点在刑法总则中有:

  1.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问题;

  2.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5.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

  6.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

  7.刑罚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

  8.刑罚的具体运用: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尤其是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和假释制度;

  9.其他基本理论。如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关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论、罪数的理论,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刑法考试的理论性在增强也并不可怕,我们只要把握了上面这些重点、难点,完全可以应付任何一次考试。

  另外,在复习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经常进行一些比较、总结,把分散的知识点集合起来,会取到比较好的效果。总结非常重要,很多同学不注意总结,复习到最后也不知道自己做了些什么,纯粹是黑瞎子掰棒子,掰一个丢一个,这是复习的大忌。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要经常注意总结。

  如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分工可以总结为一句话:

  “监狱的两个半,法院的两个半,剩下的都是公安的”。08年考察了,有4分。

  先说明一下,死刑的执行一分为二,即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各为半个主刑。

  “监狱的两个半”指的是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

  “法院的两个半”指的是法院负责两个附加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另外还负责半个主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

  剩下的如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又比如,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是每年必考的,许多同学就是得不到这个分数,其实我们只要记住两句话就可以了:

  犯罪中止的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就是能够实施犯罪而不想继续进行,而犯罪未遂的本质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就是想继续实施犯罪而无法进行下去。

  我们分析一下:这里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与自我认识为标准,  即使客观上行为人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行为,但其自以为不可能完成而放弃,仍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如行为人在盗窃一单位财务科过程中,听见走廊传来脚步声,认为被发现而跳窗逃走,实际上是值班人员去上厕所,根本没有发现行为人,这属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  相反,即使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完成犯罪,但其自以为能够完成而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的,仍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如甲欲盗窃一单位财务科的保险柜,在撬保险柜的过程中,甲因害怕被别人发现而停止了犯罪,实际上当时保险柜内没有钱,甲仍然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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