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11 收藏 : 0 查看 : 492 评论 : 0
文章来源: 法大司考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大本)存在以下错误、失当或可商榷之处: 1.第481页左版第4自然段审计署的首长是审计长而非“署长”; 2.第495页右列第17行应是新闻出版总署,第9行的直属机构不是17个而应该是18个; 3.第518页“3裁量情节”一段的第4行应删掉中间的顿号而在“的”字后,“精神病人”前加分号; 4.第519页左版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一段应删掉“行政复议机关”中的“复议”两字; 5.第520页的“(三)行政强制措施”来表述阐述的内容是错误的,应改为“(三)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才是应表达之意; 6.第521页左列第8行,应删掉“醉酒的人”,因为醉酒的人既不能不予处罚,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第576页右列第23行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将其概括为“被告所在地”或“原告就被告”都是错误的; 8.第577页右版倒第1行将行政拘留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是错误的,行政拘留是一种实体结论的行政处罚; 9.第597页左版第1行“更换和追加”当事人是抄自民诉法的,行政诉讼法中不能贸然地用“更换和追加” 原、被告这种表述; 10.第630页左列第6行应为“被”执行人; 11.第688页左版正数第1行的“扣压”应为“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