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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民法新增重点:合同法解释二

法考经验 2010-06-12 收藏 : 0 查看 : 72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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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的订立地点的确定:约定与实际签订立地不一致,如何?

  答曰:以约定地点为准!

  特别提醒注意:通常会有一种天然的感觉认为应当是以实际订立地为准

  2、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后,生效,但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曰: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特别提醒注意:不是追认时。

  3、合同法64和65条中的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法条中,“可以”(不是应当)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将成为命题的关注点,这种考题其实非常无聊,不过命题者喜欢这么玩,很有中国特色!

  4、合同的情事变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事变更制度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订立合同情况的变化一定不能是基于商业风险值变化,而所谓商业风险,通常指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的正常价格涨落。

  第二,发生了这种情况,结果是法院可以对于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5、抵消权可否约定排除?

  答曰:可以!

  抵消权尽管是一种形成权,但是,此处依然体现了民法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6、约定违约金数额超过多少算是过高?

  答曰:超过造成损失的30%者为过高!

  8、合同保全之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

  ②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A、放弃到期债权:对于这种行为《合同法的解释二》有新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个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认真掌握,有一种直觉,这将是2010年必考的内容!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问题:何谓不合理低价或者不合理高价?

  合同法解释二19条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③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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