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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新增重点:侵权责任法之"产品质量责任"

法考经验 2010-06-12 收藏 : 0 查看 : 96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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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1)生产者:最严格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过错之缺陷;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

  (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相互追偿权。

  2、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3、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4、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制度。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提醒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返还制度的关系

  6、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形态的适用。

  【侵权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老师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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