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6728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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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在对人大代表执行拘留、逮捕、审判时,除了遵守一般的法定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特别程序,即要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高检规则》第79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的特殊程序要求: 1.区分不同对象,适用不同要求 (1)区分现行犯和其他情形: ①对于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即可以“先拘留、后报告”; ②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即必须“先许可、再拘留”。 (2)区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镇级人大代表: ①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必须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即必须“先许可、再拘留”; ②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事后报告”即可。 2.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向不同的主体报请许可 (1)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2)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3.原则上同级报请,拘留下级人大代表可直接报请 (1)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2)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3)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4.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分别报请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5.拘留外地人大代表,委托当地报请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