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1151 评论 : 0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根据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不同,分两种情况: (1)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高检发〔2009〕17号),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新举措。 2.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