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6152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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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规则》第93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大代表批准逮捕的特殊程序,其基本要求是: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批准逮捕,必须报请该人大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镇级人大代表批准逮捕,事后报告即可。 该程序与人民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的程序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是:不再区分“现行犯”和“其他情形”,只要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一律必须报请许可。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均与人民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的程序相同。具体如下: 1. 区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镇级人大代表,适用不同要求 ①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必须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②逮捕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事后报告”即可。 3.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向不同的主体报请许可 (1)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2)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4.原则上同级报请,逮捕下级人大代表可直接报请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5.逮捕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分别报请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按照上述规定分别报请许可。 6. 逮捕外地人大代表,委托当地报请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