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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重难点:检察院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批准逮捕程序

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3890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高检规则》第9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批准逮捕的特殊程序,分为两种情形: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这是加强监督的表现,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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