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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者解除

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967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一)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高法解释》第80条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将逮捕予以变更或解除:(1)患有严重疾病的。(2)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逮捕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1.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应当注意,此处的“可以”,应理解为可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选择。对于解除羁押而言,则属“应当”。否则,就会造成违法超期羁押。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被告人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4.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此处注意: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以自行决定,不需要报经检察院批准,但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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