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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1704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规定仅限于物质损失,即对精神损失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者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被伤害,进行医治而用去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后者如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时毁坏门窗或者其他物品,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2.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同一犯罪行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3.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和营养费等;(2)必然遭受的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例如因伤残而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但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取到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4.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诉,而是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例如被盗、被抢、被骗的赃款、赃物,只能通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责令退赔来弥补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因为物权、债权等民事纠纷而引起刑事犯罪的,该民事纠纷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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