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21 收藏 : 0 查看 : 113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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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法解释》第90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调解的范围。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2.调解的时间及效力。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由此可见,诉讼的所有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与起诉阶段的调解在法律上不具有最终效力,被害人还可以反悔,再起诉到法院。 3.调解书的生效与制作。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4.调解反悔之处理。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