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6-22 收藏 : 0 查看 : 133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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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时和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10时20分被拘传,那么拘传的时间应当从11时开始计算,到晚上11时截止,为12个小时。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例如,某被告人是在7月4日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它的上诉期间应从7月5日开始计算,向后数10日,到7月14日届满。 (2)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高法解释》第103条第3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7月7日被逮捕,其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期间的届满日应为9月7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高法解释》和《六机关决定》同时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的邮戳为准。 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进入:刑事诉讼题库做题 更多:刑事诉讼指导文章 查看:刑事诉讼复习方法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