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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刑事诉讼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定

法考经验 2010-06-22 收藏 : 0 查看 : 111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1)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②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或部门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③法庭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退回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2)期间不计入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②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间。

  ③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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