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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

法考经验 2010-07-01 收藏 : 0 查看 : 9282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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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而言,独任庭的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即必须同时具备“基层”、“简易”、“一审”三个条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独任审判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有一点可以肯定:独任审判一定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问题是,简易程序一定是独任审判吗?

  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其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此处规定为“可以”,是否意味着简易程序未必一定是独任审判?

  对此问题,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处同样规定为“可以”,但“可以”是用来修饰“适用简易程序”的,因此,其含义可理解为:对三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不适用于简易程序;一旦适用了简易程序,就只能独任审判。

  再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法解释》第22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这些规定,仅提及独任审判,未提及合议庭,言下之意应该是: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审判。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独任审判只适用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一定都是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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