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1 收藏 : 0 查看 : 1308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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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高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第123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可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并不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全部到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不到庭,如果不影响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可以迳行开庭,无须等待。但对于这些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辩护人、翻译人员,以及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等,则要求必须到庭,否则不能开庭审理,必须等待。 另外还要注意,虽然上述规定要求一部分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但人民法院这些诉讼参与人并非都可以强制到庭。对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拘传和逮捕,强制其到庭;对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如果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拘传到庭。除此之外,对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均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对证人、辩护人、自诉人、翻译人员等,无法强制其到庭。 但对于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其撤诉处理,具体为: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高法解释》第171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高法解释》第98条)。此处注意:二者对传唤次数的要求不同。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