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5 收藏 : 0 查看 : 1761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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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在三类自诉案件中,“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性质比较特殊: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由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维护被害人权益,允许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自诉方式追诉犯罪。这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告状难”问题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公诉转自诉”在性质上本属公诉案件,其侵犯的客体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面临诸多限制: 1.不可调解。 适用调解的多属轻微刑事案件,而“公诉转自诉”案件多为比较严重的犯罪,因其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人民法院无权进行调解。 2.不可反诉。 3.不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