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6 收藏 : 0 查看 : 79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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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民法题库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答曰:只要不违法,即是有效的。因为这样符合合同对于当事人自己意思的尊重,也符合生活常识。试想,那个商店的经营者没有卖过自己业务范围之外的东西?比如,所经营产品的包装箱之类。 2、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权利能力人人都有,而行为能力则需要一定的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不能有精神病!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 这就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两者是一个主体,只要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后果一律由法人承担。关于这个点的考察方式通常如下,有必要精准掌握: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本部分最重要的考点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对从事的非法活动负责——超越经营范围、抽逃资金等 (4)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正所谓内部约定,不得对外!不管债务在内部如何分配,对于债权人依然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曰: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乙丙公司对于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真题:民法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韩祥波 查看:韩祥波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