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7 收藏 : 0 查看 : 1175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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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一)公诉案件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法院对案件审查后,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决定开庭审判: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另外,注意两类特例: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3.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或者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 (二)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高法解释》第191条、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1.应当受理(意味着立案):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受理,下一步准备开庭审判; 2.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注意特例: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附带民事诉讼 《高法解释》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