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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难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法考经验 2010-07-07 收藏 : 0 查看 : 2191 评论 : 0

原创作者: 毛利新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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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实习逐级报请制度

  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亦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为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是法定的减刑情节,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错误减刑,因此,规定了报请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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