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08 收藏 : 0 查看 : 1680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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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题库:司考刑诉题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里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1:被告人陈某,男,32岁,个体经营户,因敲诈勒索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陈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致此,判决发生效力。陈某在服刑后,又提出申诉,要求二审法院再审。其申诉理由是原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陈某多次申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判决确有其事错误,于是作出了再审的决定,指令本院审判员于某等3人,依照审判监督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此案中,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裁判,没有决定再审权,而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如果下级法院判决的是二审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定一审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与二审的抗诉明显不同。 案例2:2000年6月3日,被告人边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边某提出上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02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家属的申诉,认为原判量刑过轻。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于是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此案中,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抗诉的要求,市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而应当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相关讨论:刑诉试题讨论 相关真题:刑诉历年真题 (仅供学法18级以上会员、爱心VIP、管理团队成员使用) 本文作者:司考明师毛利新 查看:毛利新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事项: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