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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重难点: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法考经验 2010-07-13 收藏 : 0 查看 : 2635 评论 : 0

原创作者: 韩祥波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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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导致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比如设立抵押权(直接导致了抵押权的产生)、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是给双方设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比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到来之时同时履行。此时,对于双方来说,只是设定了一个给付的义务,只是可以请求对方做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没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这两种行为的区分意义重大,借用王泽鉴先生的讲法,弄懂这对概念,相当于是打通民法的“任督二脉”。

  通常来说,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从理论上说,负担行为通常就是债权行为,而处分行为通常就是物权行为。比如,一个人那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权是不成立的,但是,双方的抵押合同是完全有效的。这一点是司考的常考点,一定要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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