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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三审 抗诉案件30日内裁定再审

立法动态 2007-10-25 收藏 : 0 查看 : 589 评论 : 0

原创作者: 王丽丽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明确规定检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再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六月启动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在今天(24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审议。上述亮点规定有了细微变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比照第一、第二次审议稿,可以看出,“再审”二字前面增加了“裁定”一词。

    按照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必然引起法院再审。但是何时再审?民诉法没有规定。实践中,从检察院提出抗诉到法院再审裁定作出、再到再审开庭、审理结束,花费几年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

    旨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时,明确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可。8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未作出改动。

    但在6月和8月的两次分组审议中,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十日内再审的说法不够明确,到底是作出再审裁定,还是再审开庭?当然,通常来说,“法院再审”指的就是“作出再审裁定”。

    还有常委委员提出,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应以何种形式决定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基本采用裁定方式,建议将此写入民诉法。

    不过,也有常委委员认为,“三十日”的规定不够合理。因为按照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在这种情况下的再审裁定,属于形式上的裁定。这样看来,三十日的期限就有些长了。因为再审裁定一经作出,原审判决即可停止执行,所以,适当缩短作出再审裁定的时限,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有利,同时也不会给法院带来额外的压力。(记者: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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