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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必考考点列举

法考经验 2010-07-16 收藏 : 0 查看 : 1883 评论 : 0

原创作者: 学校名师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相关题库:行政法题库(带详细解析,自动记录错题)

  一、行政法概述

  【重要考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含义和要求。

  二、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重要考点2】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

  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18条的规定。

  【重要考点3】公务员的兼职限制

  结合《公务员法》第42条和第5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加以理解。

  【重要考点4】公务员的处分

  需要掌握处分的种类、程序、适用、法律效果和解除。

  【重要考点5】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重点掌握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重要考点6】公务员的辞职和辞退

  结合《公务员法》第81条和第83条的规定,了解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辞退的情形。

  【重要考点7】公务员权利的救济

  录用制公务员和聘用制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途径是不同的。

  【新增考点1】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

  结合《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了解不同机构设置的程序。

  【新增考点2】国务院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司级和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程序不同。

  三、抽象行政行为

  【重要考点8】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掌握行政法规的起草机构和审查要求。

  【重要考点9】规章的制定程序

  掌握规章的起草和审查。

  四、具体行政行为

  【重要考点10】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理解三者的含义,注意区别。

  【重要考点11】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

  理解无效、可撤销和废止的不同含义和适用情形。

  【重要考点12】行政许可的设定

  掌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设定的范围。

  【重要考点13】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当场作出、20日内、30日内、45日内、60日内,注意适用的情形及条件。

  【重要考点14】行政许可的听证

  听证的前提条件、程序规定和听证笔录的效力。

  【重要考点15】行政许可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与撤销的适用前提与情形,特别要注意“可以”撤销许可与“应当”撤销许可的不同。

  【重要考点16】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是消除许可的法定必经程序,注意注销的情形。

  【重要考点17】不当取得许可的法律责任

  不当取得许可包括以虚假手段取得许可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二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新增考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共17条,主要是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重要考点18】行政处罚的设定

  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有权设定的处罚种类;注意与行政许可设定的区别。

  【重要考点19】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重要考点20】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

  【重要考点21】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中规定的处罚时效是原则性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6个月。

  【重要考点22】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注意与当场收缴罚款的区别。

  【重要考点23】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程序

  听证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注意与许可中听证的比较。

  【重要考点24】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包括当场收缴与强制执行两种,注意两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强制执行的措施。

  【重要考点25】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追诉时效、处罚决定机关与程序、当场收缴罚款和拘留的暂缓执行。

  【重要考点26】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种,间接执行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注意它们的适用情形。

  【重要考点27】各级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地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重要考点28】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和要求,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和收费。

  五、行政复议

  【重要考点29】行政复议的范围

  理解行政复议的两类排除事项即可全面把握行政复议的范围。

  【重要考点30】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注意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派出机关(机构)和内设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重要考点31】行政复议机关

  注意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关、省部级单位、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的复议机关的确定。

  【重要考点3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包括复议选择、复议前置、复议选择兼终局、复议终局等类型,特别需要掌握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的适用情形。(结合《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

  【重要考点33】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对比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理解复议中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p#分页标题#e#

  【重要考点34】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机关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尤其是确认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驳回申请决定。

  六、行政诉讼

  【重要考点3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重点理解九类不予受理的案件,尤其是法定终裁行为和重复处理行为。

  【重要考点36】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特别需要理解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行政案件范围,以及经复议案件和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法院。

  【重要考点37】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4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18条的规定,掌握特殊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重要考点38】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确认规则是“谁行为,谁被告”和“谁主体,谁被告”,重点理解经复议案件、经批准案件、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作出行为后被告的确认。

  【重要考点39】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包括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二者均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结合《行政诉讼法》第27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24条的规定,掌握有关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重要考点40】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

  起诉期间分为经复议后的期间和直接起诉的期间,其中直接起诉期间又分为三种情形:知道行为内容、诉权和期限的;知道内容,但不知诉权和期限的;不知道内容、诉权和期限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42条的规定,重点掌握直接起诉期限的计算规则。

  【重要考点4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以被告举证为原则,原告举证为例外,掌握被告举证的规则、期限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重要考点42】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59条的规定,重点掌握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和后续措施、确认判决的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

  【重要考点4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包括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行政裁决的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种方式,分别掌握两者适用的条件、申请期限和管辖法院。

  七、国家赔偿

  【重要考点4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理解其含义;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和法律四个要件。

  【重要考点4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掌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规则,尤其是经复议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派出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

  【重要考点46】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掌握两种程序适用的情形和相关规定。

  【重要考点47】刑事赔偿的范围

  结合《国家赔偿法》第15~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点掌握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重要考点48】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结合《国家赔偿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掌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规则,尤其是法院和检察院赔偿责任的承担。

  【重要考点49】司法赔偿的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分为确认、处理、复议、决定、追偿程序,重点掌握确认程序和决定程序,同时要注意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程序的特殊之处。

  【重要考点50】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物质赔偿为原则,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方式;重点掌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理解“直接损失”和“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含义。(更多:行政法类文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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