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7-28 收藏 : 0 查看 : 939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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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相关:(1)民诉复习指导 (2)民诉题库 (3)民诉测试 (4)民诉试题讨论 诉讼结论(判决、裁定、决定)的上诉、复议和复核: (一)上诉 1.判决 (1)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下列主要情况除外。 (2)不可上诉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 2.决定 不可上诉 3.裁定 五种裁定可以上诉:(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权异议;(4)不受理破产申请;(5)驳回破产申请。 (二)复议 1.裁定 可复议裁定有四种:(1)财产保全裁定(本院复议);(2)先予执行裁定(本院复议);(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2.决定 可复议决定有三种:(1)回避决定(本院复议);(2)拘留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3)罚款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3.除以上裁定和决定外,法院的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9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三)复核(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可复核) 1.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2.当事人对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予以更正。 作者:司考明师张进德 查看:张进德最新发表的日志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 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