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经验 2010-08-13 收藏 : 0 查看 : 663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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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相关:(1)刑诉题库 (2)刑诉测试(3)刑诉复习指导 (4)刑诉试题讨论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 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高法解释》257、258)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单个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重新审理。 注意:任何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于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违者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