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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卷四刑诉题想到的:“罪刑实务定”在没落

法考随笔 2010-10-28 收藏 : 0 查看 : 858 评论 : 0

原创作者: 苏格拉底之死

文章来源: 学法网 www.xuefa.com

    近期有学法网网友发帖“没有一个检察官做对——想骂卷四刑诉题的朋友进来”,从这个帖子中,体现了两种思想:

    一是“罪刑实务定”思想。这种思想强调在分析案例时,要以其所在地区实务为重要指导,简言之,一个人的罪刑被过去的实务给定了。

    二是“罪刑理由定”思想。这种思想强调在分析案例时,强调结合法律、证据规则,拒绝以个别地区的实务去指导。这红思想实质上就是“罪刑法定”。

    关于“罪刑实务定”思想。该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是广泛存在的。在研究某些案例,由于不能进行精密论证,一些办案人员特别喜欢说:“我们这儿法院过去判过类似的案件”。实质上,“罪刑实务定”思想存在几个很明显的错误:

    错误之一:由于具体人的认知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罪刑实务定”中的“实务”永远都是地区的、个别的,不能代表全中国的。不能说你所在的地区是这样,别人所在的地区也是这样。

    错误之二:“罪刑实务定”实质上就是判例思想的另外一种体现,中国不是判例国家。需再次强调的是,不要以个别地区的实务代表全全中国,因为国情基础知识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各方面发展不均衡的国家。

    关于“罪刑理由定”思想,实质上,该思想就是罪刑法定思想,其先进正确性早已被:外国、中国;过去、现在;教科书、论文等等所广泛论证,在论证就难听了。

    有趣的是,这种思想对目前年轻法律人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家知道,近些人法检公在大规模招年轻法律人,部分从事刑事业务的年轻法律人在所在单位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些年轻人凭什么取得成绩,就是罪刑法定思想。罪刑法定思想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在研究具体案件时,去充分论证的,去说服大家。而司法机关的部分不喜欢学习的老同志却不喜欢论证,更多的是过去怎么干现在怎么干。显然,“过去怎么干现在怎么干”思维出了很多问题,单位领导是不放心这样的人的,年轻法律人会论证的优势得以表现,从而登上司法实践的前台。

    总之,道理是王道,不要拿不代表中国的实务说事。当然,如果那一天王院长、曹检察长、孟部长说中国实务是怎么判的,那他们是看了全国的案件报表数据。

    朋友们,不要埋怨知识无用。图书管的知识永远躺在书本上,它无所谓有用无用。但,当遇到问题时,你却想不起知识、想起知识不会用知识,那不是知识无用,而是你无用。进入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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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学法网 www.xuefa.com 会员苏格拉底之死 访问:苏格拉底之死的学法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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