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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耳猫:巧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主要司考考点

法考干货 2011-03-11 收藏 : 0 查看 : 10878 评论 : 1

原创作者: 鬼耳猫

文章来源: 学法网 xuefa.com

  作者:学法网http://www.xuefa.com 鬼耳猫 访问:鬼耳猫的学法家园

  本文意义在于记住修八的主要内容,以方便记忆为主,并根据历年真题恶搞一翻。由于最近工作比较忙,特于周末总结,以示“给力”!建议大家先看看法条,再看恶搞部分,再次祝大家2011年考试成功!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刑罚内容的变化

  ◎社区矫正

  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禁止性判令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同样适用于缓刑。

  【开心提问】(请大家认真复习,以免犯下本罪)

  某位同学一日非常非常偶然的发现一个美女在一楼洗澡,居然没有关好窗户,于是乎准备偷窥,由于身材矮小,情急之下,灵机一动,想到“增高法”――搬几本司法考试的书垫在下面,不就可以得逞了吗?(这不就是传说中的“实用新型”吗,应该保护!)

  坏就坏在这个同学司法考试并没有认真对待,把他所有的书都垫在脚下,身高还是不够……(这个时候大家知道“书到用时方恨少”了吧)。后案发,本同学被判罪名“偷窥罪”、“司法考试不认真罪”――(估计这两个罪很快就在“修九”中增加了,大家不要急,呵呵。)

  此君刑罚为管制,恰巧社区矫正科调来一位新的MM“媛媛”,此君很希望由此MM担任其矫正员,问可行否?此外,此君是否可以为了表示遗憾去多买几本司法考试的书?

  【答案】此君无法美梦成真!(从概率上讲)

  【解析】

  由于此君“偷窥罪”,根据“修八”可以禁令他在管制期间不能接触女生,

  故矫正员建议只能是男的!再根据此君“司法考试不认真罪”可以限制其不能再从

  事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活动了(比如说:淘宝上买盗版书)。

  另外,请大家注意上面MM的名字,可以看成“缓缓”,哈哈(缓刑)

  ◎死刑

  ①减少死刑罪名(略)――没有可考价值。

  ②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开心记忆】监狱里面的对话

  一间“号子”里面关着三个人,按照江湖规矩大家要做一下自我介绍。

  A(17岁,小伙子):我很小、很傻、很天真,天真无牙(虽然我长牙了,但我没有邪念),所以我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B(孕妇):(有些同学会问了,孕妇怎么会和A关在一起呢?男女不同监啊?拜托,谁说B是女的了?请看下面分解――这也是司法考试命题人容易使用的战术――利用大家的惯性思维设陷阱);B的自我介绍是――告诉你们一个地球人都不知道的秘密,我没有判死刑,其实不是因为我怀孕,我肚子大其实就是平时喝啤酒喝成“啤酒肚”,可他们偏偏说我是“将军肚”,大家都明白的道理啊,将军好说也是开国功臣啊,是可以赦免的,所以还是没有判死刑。

  C(75岁老头):哎,我小的时候也干过坏事,我就是传说中的“天生犯罪人”,我年轻的时候也有“将军肚”的,可那个时候他们偏偏抓不到我。都说一句话“有钱难买老来瘦”,他们审我的时候,我都快成竹竿了,后来因为我年纪大、手里面也没有什么人命也没有判我死刑。

  ★死刑的适用--每年必考1分,所以今年估计考“老头”,请大家注意!

  ③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50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数字记忆、自己解决!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结合修正案的减刑条款记忆解决)

  二、◆量刑情节

  ◎尊老爱幼条款

  ①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减轻★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p#副标题#e#

  【开心提问】请问许霆和刘翔赛跑,谁跑得快?

  A.刘翔              B.两个人一样快       C.许霆(比赛时候他喝鸡血了)

  (按照司法考试出题人的逻辑、建议大家闭着眼睛也要答许霆跑得快。)

  【解析】

  本题答案:无,许霆跑得快的原因,是因为他的“跨栏能力”要远远超过刘翔,直接可以从无期跨到5年。(一下子,跨了好几栏)!

  【法条理解】

  为了公平比赛,重新制定比赛规则――“跨栏”只能一个一个跨!

  (刘翔大家不可能不知道,但如果不知道许霆,就不会觉得这个笑话好笑了。本题的设计也证明了一个现象,司法考试会有错题--没有答案的)。

  ◎累犯★

  ①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②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与坦白

  ①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②废除“自首后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开心记忆】某黑社会集团“法律辅导班”律师培训演讲稿(一)

  各位大佬、各位堂主:

  下面根据“修八”、讲讲大家对刑法的误区。

  ★上次跟大家讲“修七”的时候,有的大哥就问我,是不是以后干黑社会的,必须把“休妻”啊?否则也算犯法?我当时也没有办法给出大家正确的解释,现在“修八”出来了, “休妻”已经过气了,大家不要担心了!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个思想要转变了,以前只不过是一个口号,这次立法了,坦白从宽得到了肯定。但请各位还是要以义气为重,坦白的时候也要看情节而言,法律上规定是“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但实务中,我们一定要坚持帮规:“敌人打我们,我们不招;敌人给我们灌辣椒水,我们也不招;敌人用美人计,我们可以招!”

  ★再次给大家重申一下累犯为什么会多判刑、不缓刑――这些立法直接将干我们这行的人,圈到累犯中去了,有些堂主私自在底下议论要加薪,因为犯罪成本高了。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累犯之所以将我们加进去,就是看我们成天打打杀杀太累了,进去多呆几年好好休息休息,至于工资吗?一律按“带薪年休假”享受待遇!

  四、◆量刑制度

  ◎明确缓刑条件

  ①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②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数罪并罚上限提高

  ①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五、◆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①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52-2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二)假释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友情提醒】

  杜绝暴力,温柔一刀才是最高的杀人境界,不用暴力可以假释的哦!

  ③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二部分   分则

  一、◆增加“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

  二、◆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①犯罪行为增加:(1)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2)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3)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

  ②法定刑升高: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1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杀、故伤)#p#分页标题#e#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侮辱尸体)

  四、◆盗窃罪(264条)★★★

  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盗窃罪。

  (1)五种行为(扒窃要求携带来修饰)

  (2)既、未遂标准?

  (3)扒窃与前四种行为的关系?

  ②删除对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数额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处罚规定。

  五、◆敲诈勒索罪(274条)★

  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②法定刑提高:“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增加“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1条)★

  ①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②行为:(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同时具备(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③量刑情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寻衅滋事罪(293条)增加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自己记忆!

  【开心记忆】某黑社会集团“法律辅导班”律师培训演讲稿(二)

  (刚才是总则,接下来给大家讲讲分则,各位老大应该明白总则和分则的概念的吧)

  ★大家都听说了吧,前两天飞车堂堂主被拘役了,他现在玩出创意了,在高速公路上和人家比看谁开得慢?而且他的车燃助油不是汽油,而是用酒精掺水。这两种行为,真是丢人。再次强调――现在车不能随便乱开了,“酒驾”指得是人和车都不能喝酒(哈哈)。

  ★以后严禁吃霸王餐(台下有人直接飞板砖)!……说错了,严禁用此种手段吃霸王餐――强令手下小喽喽将头皮屑、头发丝、指甲盖儿掺到饭中的手段,吃饭不给钱,并且还喝令老板按原来所点的再来一份打包带走。――此两种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打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头皮屑……)、敲诈勒索罪”,我们一定要牢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怎么可以随便用“器官”赖账呢?

  ★还有就是请“防盗堂”(防止盗窃、扒窃被发现的意思,呵呵)务必做一下人员调整:凡是原任职防盗堂的MM一律从一线撤到二线,负责成功盗窃后销赃、数钱、计算提成等后勤保障工作,特别是十三妹一定要协助好此次人员调动的安抚工作。――盗窃的最新精神:盗窃不能携带“胸器”了,所以还请胸大的妹妹不要再抛头露面了!

  ★农民工的钱没人给,温总理帮忙撑着。多年来,会长一直没有向我支付服务费,我想也没有什么靠山,一直忍着――心都在滴血,你们知道吗?

  现在好了,恶意欠薪罪就是为了帮我讨回工资的,用工荒更是我们黑社会应该重视的人力资源课题,最后,请各位老大提个意见,叫会长快点把我的服务费用结了吧。(下课!)

  (最后说明,其他没有整理的罪名和法条,个人认为可考性不大,供参考)(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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