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1-03-21 收藏 : 1 查看 : 3864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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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考民法在线题库(带详细解析并自动记录错题) 本周末,北京民刑先修班授课,总结了一些初学者容易犯的错误,列举如下,供各位参考: 1.买卖合同的标的(客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交付价金)而不是交易的标的物; 2.胎儿继承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胎儿有权利能力; 3.每个抗辩权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抗辩权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仅适用于一般保证,合同履行抗辩权仅仅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原文地址) 访问:司考名师段波的主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