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干货 2011-03-23 收藏 : 0 查看 : 1588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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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在线宪法题库,马上进入做题 热门:在线司考真题 (带详解并自动记录错题) 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代表法》的相关内容在大纲宪法学部分“第五章 国家机构”中加以阐述。该修改后的代表法将会在2011年司考中有所体现。但即使考查过,仅会1道题(1分或2分)。 注意:尽管此次对代表法的修改幅度较大(修改文总计28条),但具有可考性的并不多。 体例说明:加粗部分是新增内容,【】是对新增内容的提示。 一、乡级代表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注意: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谁来主持会议,主席团,并且主席和副主席都是固定的】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增加了乡镇代表的调研权。】 二、集体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注意,前提是县级以上,为什么没有乡级呀?因为乡级没有办事机构。】 【一定要记住,集体服务机构不仅有工作机构,还有办事机构。虽然两者并没有什么不同】 三、人身特别保护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劳教、行政拘留、强制治疗等】,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发言的豁免】,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打击报复的豁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增加这个规定,以保证代表权利的完整性。】 四、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注意:交办的期限是考点】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暂停职务和资格终止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增加了报告义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如变成植物人等】(原文地址) 作者:学法网 http://www.xuefa.com 会员陈璐琼 访问:陈璐琼的学法家园 版权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 学法网 http://www.xuefa.com 及作者,否则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